发布时间:2018-12-18 作者:管理员 查看人数:7235
近日,工信部政策法规司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推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改革,缩减审批范围、优化管理流程,促进汽车产业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值得注意的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也依照其规定执行。主要改变如下:
生产企业和产品类型大幅减少
一是将原来过于细分的十九类生产企业和产品,简化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个大的类别,企业获得某一个类别的准入后,生产该类别之内的产品,无需再次申请企业准入,大幅减轻了企业负担。
二是推行车辆产品系族管理,鼓励企业对同一系族的车型产品按照系族申请产品准入,大幅减少准入产品型号。
优化准入许可流程
《办法》在多方面准入许可管理流程进行了优化,一是减少准入申请要提交的材料;二是推行备案管理,对已经取得准入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事项以及已经取得准入的车辆产品变更产品参数的,由原先的重新申请公告改为备案管理。
“僵尸企业”清退标准更明确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予以特别公示。特别公示前,应当书面告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并听取申辩意见。
经特别公示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公示期间不予办理准入变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申请移出特别公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其保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核查。
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是指:连续两年年均乘用车产量少于2000辆、货车产量少于1000辆、客车(整车类)产量少于1000辆、客车(改装类)产量少于100辆、摩托车产量少于5000辆、通用货车挂车产量少于100辆。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产业发展情况调整有关产量数值。
建立了针对新业态发展需要的新制度
一是建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评估制度,为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汽车等创新技术产品进入《公告》作好铺垫。
二是推行集团化管理改革,简化集团下属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允许具有相同生产资质的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相互代工。三是针对汽车产业电动化、智能化、共享化等发展形势下产业链分工进一步细化的特点,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设计企业借用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申请准入。
管理办法原文: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
(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人员等;
(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
(二)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安全技术条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示范文本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作并公布);
(二)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文件;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生产承诺书。
第八条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及类别、特点、技术功能等情况说明;
(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包括表征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基本特征的参数,与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相关的参数和图片等;
(三)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资料,包括检验项目统计表、样车情况说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零部件检验报告可以由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替代);
(四)合法使用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商标的说明材料(仅在首次申请包含该商标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时提供)、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依法进行环保信息公开情况等其他资料。
第九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开展整车检验的,应当选择取得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送检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应当由申请人制造,相关技术参数应与申请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一致。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章 审查和决定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申请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实施技术审查,如实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审查结果。
第十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泄露因审查活动知悉的商业秘密,开展技术审查不得向申请准入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社会公众提出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准入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入或者不予准入的决定。决定准入的,应当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决定不予准入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技术审查、复核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所需时间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取得相关准入后方可生产、销售相应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持续保持准入条件。
第十七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商标、股权结构的,应当在依法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后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变更情形的说明、变更前后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涉及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投资项目文件。
第十八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变更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技术参数的,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道路机动车辆同一型号命名等技术规范要求,并在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投入生产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报送备案应当提交申请变更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型号、名称、类别,变更的原因及内容,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相关技术标准、技术条件的声明,以及相关检验项目统计表、检验报告等。
第十九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有关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变更事项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一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注册商标、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技术参数等的,可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变更公告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销售按照原准入事项生产的库存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但国家政策、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依法取得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二十三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管理制度,规范合格证制作、发放、传送、追溯、备案等工作,实时填报、传送合格证电子信息,在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合格准予出厂后随车配发合格证。
合格证载明的信息应当与获得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技术参数,以及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际的技术参数一致。合格证不得涂改、复制、买卖、伪造和抵押。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原因,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的,企业在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时可以提出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评估其必要性、充分性,根据技术审查和评估结果,作出是否准入的决定。决定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设置准入有效期、实施区域等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五条 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实施企业集团化管理。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试点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成员企业可以委托企业集团内部取得同类别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其他企业生产其取得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简化其成员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第二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系族管理,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按照系族提出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申请。
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优化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管理。
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可以委托上装生产企业完成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产品的上装生产作业。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生产的底盘进行上装生产的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产品进行统一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申请,承担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第二十八条 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之间开展研发和产能合作,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生产。
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研发设计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设计企业借用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第二十九条 特别规定事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加强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于社会反映集中、问题性质严重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自查,发现生产、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存在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生产一致性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三十二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存在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隐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三十三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买卖、伪造合格证,合格证载明的信息与获得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技术参数不一致或者与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际的技术参数不一致,或者有其他违反合格证管理规定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暂停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合格证电子信息传送。
第三十四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予以特别公示。特别公示前,应当书面告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并听取申辩意见。
经特别公示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公示期间不予办理准入变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申请移出特别公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其保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核查。
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是指:连续两年年均乘用车产量少于2000辆、货车产量少于1000辆、客车(整车类)产量少于1000辆、客车(改装类)产量少于100辆、摩托车产量少于5000辆、通用货车挂车产量少于100辆。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产业发展情况调整有关产量数值。
第三十五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破产、自愿终止道路机动车辆生产,或者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法撤销、注销相关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第三十六条 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完成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后的三个月内保证检验样品的可追溯性,六年内保证检验记录、试验图像、影像资料等数据资料的可追溯性。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检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准入擅自生产、销售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报送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备案或者撤销备案,并给予警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四十二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不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给予警告。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检验结果存在重大失误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第四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人员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适用本办法,相关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30日公布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同时废止。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原北京东华合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更名)成立于2001年1月,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股票简称“东华软件”,股票代码002065,注册资金31.1亿元人民币。总部在北京,全国拥有60余家分支机构,员工规模超过8000人。公司以应用软件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技术服务、网络流控安全产品及互联网+为主要业务,拥有800多项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东华软件是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内最早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CMMI)5级认证的软件企业之一,国家首批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大型一级企业,具有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及软件开发单项资质。
成立于2002年,是国家橡胶与轮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示范基地,同时也是国内首家集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管理模式于一体的信息化生产示范基地。集团以“做一条好轮胎”为使命,致力于为全球轮胎用户提供更优质的产品与服务,以先进的技术推动橡胶轮胎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橡胶与轮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直属研发机构,怡维怡橡胶研究院成功突破化学炼胶技术,研发出被世界橡胶业称为“液体黄金”的橡胶新型材料EVEC。这种将橡胶、填料、配合剂在连续液相的条件下使材料充分且均匀混合的工艺,在橡胶业处于世界前列,填补了国内外技术空白,改变了多项磨耗基础理论,属于典型的原始创新和自主创新。赛轮应用该材料开发的“液体黄金”轮胎可同时降低滚动阻力、提高抗湿滑和耐磨性能,破解了 “魔鬼三角”难题。是目前世界最高标签等级的轮胎(欧盟标签法规AA级),而且“液体黄金”轮胎在原材料选用、生产制造、产品使用和循环再利用的全生命周期内突破性地实现了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可为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做出贡献。
珠海中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力新能源”)成⽴于2018年5⽉,位于珠海市⽃⻔富 ⼭⼯业区,是⼴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华科技”,证券代码:002741)旗下全资⼦公司。公司以新能源汽⻋动⼒电池梯级利⽤和物理拆解为主营业务,专注于动⼒电池全⽣命周期管理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提供各类型号梯次利⽤电池产品及动⼒电池改造再利⽤专业服务及解决⽅案。 中力新能源秉承光华科技“绿⾊环保,追求卓越,促进科技与产业的发展”的企业使命,致力于打造完整的后汽⻋电池产业链,提⾼新能源汽⻋的使⽤价值,持续探索和研究动⼒电池⾏业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
理事长单位 开沃新能源汽车集团是集新能源整车及核心零部件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2010年创维集团创始人黄宏生在南京成立开沃汽车集团,收购并重组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控股南京金龙后,开沃汽车集团着力将重心由传统中巴转向新能源汽车,成为南京市唯一的新能源商用车总部企业。
天际汽车成立于2015年,是具备创新互联网思维及深厚传统车企积淀,集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新实力汽车科技企业集团。 电咖商用车是天际汽车科技集团旗下专注于新能源智能商用车创新的全新商用车品牌,致力于通过全面融合创新为商用车用户创造更多价值。电咖商用车已组建独立的新能源商用车研发及营销团队,以全新的理念和架构斥巨资投身新能源商用车领域,凭借其核心管理团队深厚的造车底蕴,电咖商用车已完成全新定制化城市物流车型平台的正向研发,基于该平台的首款产品将于2020年四季度正式上市。
深圳市公路货运与物流行业协会,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批准,并在深圳市民政局正式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的非营利社团组织。协会成立于2011年6月,现有会员750家。会员主要包括深圳市的公路货运枢纽、货运场站中心、货运交易市场、公路货运物流中心;城际公路快运企业;全国干线运输与配载企业;区域配送企业;仓储物流企业;冷链物流企业;特种公路货物运输企业;综合型物流服务商;以及为公路货运提供产品或服务等相关行业的企业、机构、单位。
深圳市佳华利道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是一家致力于提供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解决方案及核心部件的创新型技术企业。公司先后推出面向城市公交、通勤旅游、特种车辆的纯电动动力系统总成;率先实现了动力电池的固体导热pack技术,开发了高可靠、高安全的动力系统控制器,大限度的实现了纯电动汽车的电池系统、电机系统、电控系统的融合,大幅提升了纯电动汽车的稳定性、经济性、安全性;公司开发了新一代智能型高效率充电机,能满足各种工况下使用,实现了对电池保护的同时完成自动充电。公司拥有高素质管理团队和复合性研发团队,取得多项发明专利和软件著作权。
庆铃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是我国汽车行业的14家重点骨干企业之一,是以国有控股的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为龙头,10个零部件子公司为核心层,100余家配套企业为支撑的企业集团。总资产125亿元,净资产70亿元。公司目前的主要产品是日本五十铃九十年代最新技术水平的0.6-3吨N、T两系列轻型商用车、8-12吨F系列重型商用车及5人座UC系列多功能乘用车。
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有着深厚研发能力的高科技化工与能源产品供应商。公司从事新能源及储电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以及销售,致力于为不同应用领域提供清洁能源解决方案。2011年7月获得世界银行集团股权投资,进一步加强对微宏技术实力和产品前景的认可。
深圳普天新能源汽车营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09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公司主要经营汽车及电动汽车整车、零配件的销售;汽车租赁;经营电子商务(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拥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属于深圳汽摩及配件公司行业。
深圳前海巴斯巴网络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01月14日成立,许可经营项目是:从事广告业务(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需另行办理广告经营审批的,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及充电站的建设、销售、安装及维修;机电安装工程的设计、施工与相关技术咨询;水电设备及电器设备的安装、维修;售电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华南理工大学,地处广州,直属教育部的全国重点大学,校园分为五山校区、大学城校区和广州国际校区,是首届“全国文明校园”获得单位。学校办学源远流长,最早可溯源至1918年成立的广东省立第一甲种工业学校;正式组建于1952年全国高等院校调整时期,为新中国四大工学院之一;1960年成为全国重点大学;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为首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1993年在全国高校首开部省共建之先河;1995年进入“211工程”行列;2001年进入“985工程”行列;2017年入选“双一流”建设A类高校名单,2018年在“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中排名第201-300位。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田汽车),是一家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现有总资产近861多亿元,品牌价值达1328.67亿元,员工近4万人,是一个以北京为管理中心,在京、津、鲁、冀、湘、鄂、辽、粤、新等9个省市区拥有整车和零部件事业部,研发分支机构分布在中国大陆、日本、德国、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大型企业集团。
地上铁是一家专注于新能源物流车集约化运营的服务配套商,致力于为各大快递物流及城配企业提供一站式的新能源物流车队租赁及运营配套服务,业务涵盖新能源车应用解决方案、充维服务配套、运营支持等各种增值服务。地上铁本着为用户提供绿色可持续的产品+服务的使命,连接产业链上下游各方优势,促进客户的新能源车队结构合理化,持续推动客户实际运营降本增效。截止到目前,地上铁拥有不同类型的微面、中面、轻卡等新能源物流车投放并实际运营数量超万台,在全国范围内已开设5个大区,业务范围覆盖深圳、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等50多个一二线城市,自建场站和合作场站拥有接近3000+的充电配套网点,运维和保障服务设施完善。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于1933年,是省属唯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全国“双高”高职院校建设单位。前身是“广东省立第一职业学校”,至今已有86年职业教育历史,其中1959-1963年和1978-1983年两段时期,学校开办本科教育,现有全日制在校生21000余人。学校秉承“德能兼备,学以成之”的校训和“自强、敬业、求实、创新”的广轻精神,为珠三角地区乃至全国输送数万名高素质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广东省汽车租赁行业协会是由广东中汽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港顺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省内十家汽车租赁企业作为发起人发起成立,于2017年1月11日由省民政厅批准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截止目前,有包括广州、深圳、东莞在内的广东省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共170余家汽车租赁企业加入协会,预计到2018年底,协会的正式成员单位数量将突破三百家。协会始终秉承着成为政府和行业沟通的桥梁,同时以协会为纽带,促进汽车租赁行业与其他相关行业的业务合作和资源融合,全力打造集车辆、保险、金融、维保、系统等资源共享平台,推动省内汽车租赁行业快、稳、好发展。
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09月1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王正鸿,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新能源电动出租车企业投资,汽车销售及相关售后服务;汽车零部件销售;汽车租赁及运营;计算机信息系统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设计;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策划;企业管理服务;业务流程和知识流程外包服务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79年在深圳设立的分支机构,也是深圳经济特区第一家从事保险业务的公司,是特区保险的开拓者和探索者,作为唯一的国有独资财产保险公司,人保深圳市分公司在二十多年来为深圳特区的经济腾飞和保险业的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